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2年度,121號
PCDV,112,消債更,121,2023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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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
聲 請 人 陳翊銘

代 理 人 錢美華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沂㐵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6,120元(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11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12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 元計算,合計為6,120元),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 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二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 何積欠債務(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、生活所需?)。並 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?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財產目錄狀況: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 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 內之各類財產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1 0年3月17日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,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 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。
五、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收入數額、原因及種類



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:
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 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 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。
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 包括工作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 名等)。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 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若無工作 ,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。
㈢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 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心障礙補 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,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 ,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3月17日至今,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 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、每期金額多寡等),並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六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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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