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鄧又輔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聲請人聲請時提出承租人為陳亭云之租約約定,契約於承
租人死亡時當然終止,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及聲請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580元(按債權人及債務人
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;(5+1)×43×10=2580);
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
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三、陳報「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公司法第
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
人、發起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
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
董事執行業務者)」?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
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(即民國111年12月15日)回溯5年內
之每月營業額資料。
四、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,並請釋明
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28萬3994元。
五、陳報「聲請更生前2年內(即自109年12月16日起至111年12
月15日止)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
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、設定擔保物權等
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。)。
六、陳報聲請前2年(自109年12月16日)內及迄今收入(含贍養
費、獎金、津貼、保險給付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
)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,如完整薪資單
及轉帳明細等,倘仍主張每月薪資未達應領薪資,並應提出
證明文件。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。
七、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(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
定,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,但已含勞、健保)之數
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。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
收入78萬元,何以負擔所陳支出79萬901元?應證明聲請人
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以109至111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(已含
食、衣、住、行、勞、健保費等)標準每人每月1萬5500元
、1萬5600元、1萬5800元計算之必要。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
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。
八、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(如機車行照、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
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、保險單(含以
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
險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,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
回金額各為若干))。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
收入狀況說明書。
九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(包
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、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,及每月可
清償之金額為若干?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曉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