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2年度,302號
PCDV,112,司聲,302,2023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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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302號
聲 請 人 林劍雄
黃柞蓉
林碧

陳林阿雪
阿美
林錦芳
林秋明
林志豪
林國川
林國華
林菊蘭
林志鴻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

林慧美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

林慧貞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


共同代理人 林宋月裡

相 對 人 林友宗
林友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1,965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經本院110年度重訴 字第1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業已確定在案。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


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
計算書:
項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4,640元 由聲請人預納。 第一審測量費 17,325元 同上。 合 計 251,965元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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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