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1693號
聲 請 人 周琨城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林蘇鑫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林蘇鑫(男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下
同)之除戶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其配偶、直系血親卑
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(外)祖父母之「最新」戶籍或除
戶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前已陳報者,毋庸重複提出。
二、被繼承人林蘇鑫「完整」之繼承系統表(第一至第四順位繼
承人,均須詳載,並註明出生年月日、存歿。如無,亦註明
「無」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