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78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睿淇咖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相 對 人 蔡旻琪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經聲請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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