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2年度,3783號
PCDV,112,司票,3783,2023050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783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相 對 人 睿淇咖啡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
相 對 人 蔡旻琪

張睿瀚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聲請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睿淇咖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