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2年度,7號
PCDV,112,司執消債清,7,202305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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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
聲 請 人 陳惠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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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(法扶律師)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﹙下稱本條例﹚第1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36號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,有上 開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本院前於112年4月11日所公告之資 產表雖記載債務人之財產計有2003年出廠之機車一台、存款 新台幣(下同)6,926元、公同共有權利價值合計約129,217 元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10,348元(計算至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之 日即111年12月30日止),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、聲請人民事陳報狀 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。然經本院查知,機車因 已逾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、無殘餘價值,故不予變價,返 還債務人;存款為社會補助或紓困金,應非屬清算財團之財 產;至公同共有權利之價值,雖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認應由債務人或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提出等值現 金云云,惟查,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公告現值共計646,087 元,潛在應繼分為1/5,則債務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價 值約129,217.4元,考量該公同共有權利尚需經訴訟分割後 始得變賣,實需花費大量勞力、時間與費用,應無變價之實 益,就此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表示反對 ,則該公同共有權利既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,要無再由債 務人提出現款以代變價之理;至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僅 值10,348元,考量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 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逐漸降低,可預期之解約金數



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,縱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所陳,無需依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﹙消費者債務 清理專題﹚第8號結論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,似即無需按 事務繁簡程度酌給管理人15,000元至25,000元之報酬,惟因 每筆保險契約之終止均需手續費250元至500元不等,實際扣 除後之餘額,縱經本院解約後分配,每位債權人所得分配之 金額實仍不敷清償相關程序費用、匯款費用等,實已無變價 分配之實益,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、財團債務、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 負之償還義務、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 所積欠之工資,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 意見,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,均無人表示反 對,復以本院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張均無 理由已如前述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附表:
(一)公同共有權利價值合計約129,217元   112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7號 財產所有人:陳惠珠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公告現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2 1107.49 公同共有9分之1 418,370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2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3 76.33 公同共有9分之1 28,832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3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4 82.78 公同共有9分之1 31,280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4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5 163.71 公同共有9分之1 78,162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5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6 123.02 公同共有9分之1 56,553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6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7 149.12 公同共有9分之1 66,214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7 雲林縣 西螺鎮 大新 858 87.26 公同共有9分之1 36,676 備考 潛在應繼分為1/5 (二)機車、保險契約及存款
112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7號 財產所有人:陳惠珠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機車(車牌號:N23-191) 1 輛 光陽SG20AA,2003年6月出廠,101cc 2 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(保單號:A005129380) 2040 元 預估至111年12月30日 3 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(保單號:A005129397) 361 元 預估至111年12月30日 4 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(保單號:A005637672) 7947 元 預估至111年12月30日 5 郵局存款 6926 元 社會補助或紓困金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9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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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