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2年度,15號
PCDV,112,司執消債清,15,202305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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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
聲 請 人 劉守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月12日上午 10時開始清算程序,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裁定在 卷可參。本院前於112年3月7日所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務 人之財產計有存款共計新台幣(下同)2,035元、股票現值 共計11,919元(計算至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12年1月12 日止)及2009年10月出廠之機車一台,雖有函命債務人就其 名下股票提出現款以代變賣,惟債務人於112年3月22日具狀 陳報無現款可提出云云,考量債務人存款餘額所剩無幾,且 已達70歲高齡,復參名下股票,僅無敵科技為上市櫃股票, 惟該股票現值含現金股利僅424元,不足以支付解繳至本院 之手續費,其陽信銀行之股票雖以資產負債計算之淨值為每 股12.66元,而使該股票價值為11,495元,惟該股票非上市 櫃股票,變賣不易,不僅徒增勞費之支出外,且因本件債權 人人數眾多,縱經本院變價後分配,每位債權人所得分配之 金額實仍不敷清償相關程序費用、匯款費用等,實已無變價 分配之實益,另考量債務人之存款不足支付銀行將存款解繳 至本院之手續費,不予處分、返還債務人;機車亦因已逾經 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、無殘餘價值,故不予變價,返還債務 人,綜上可認清算財團之財產將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 ,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、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板橋分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分公司、陽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函、 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。三、綜上所述,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06條、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,復經本



院於112年3月25日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, 均無人表示反對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附表:
(一)存款:
1、合庫存款(帳號:1036765011491):新臺幣(下同)379元。2、合庫存款(帳號:0180765150092):8元。3、中國信託存款:765元。
4、陽信銀行存款:267元。
5、郵局存款:301元。
6、土銀存款:315元。
(二)股票:
1、無敵科技:11股及現金股利312元,現值約共計424元(112年1 月12日收盤價為10.15元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2、陽信銀行股票:908股,依112年1月31日陽信銀行之資產負債 計算之淨值為每股12.66元,故該股票價值為11,495元。(三)機車:三陽HM12TR,車牌號碼:538-EZN,125CC,2009年10 月出廠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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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板橋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幸福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崇德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