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非訟代理人 邱偉峰
債 務 人 陳奕霖即陳武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參仟陸佰玖拾伍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
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
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
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
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
息;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
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
息,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
月二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
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二年
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
之利息;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