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
債 權 人 郭明雄
郭明裕
郭才福
郭連生
郭信良
郭信呈
郭佩伶
郭美伶
郭上源
郭建忠
郭建強
債 務 人 郭連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
二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「…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…,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得準用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