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許嘉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0年3月1日起向聲請人申請
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
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61492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
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