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務 人 范舜哲
王淑娟
范文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范舜哲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
,邀同債務人王淑娟、范文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
就學貸款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8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
款通知書」動用8筆,計新臺幣212,342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
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
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對遲延還本
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范舜哲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
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餘本金172,451元(逾期利息、違
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
人王淑娟、范文瑞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
告之利率計息,該部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、112年3月29日
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,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%,本案利
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48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451元 王淑娟、范文瑞、范舜哲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.4% 002 新臺幣172451元 王淑娟、范文瑞、范舜哲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.525% 003 新臺幣172451元 王淑娟、范文瑞、范舜哲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451元 王淑娟、范文瑞、范舜哲 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