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王秋美即劉蒼松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劉亞倫即劉蒼松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劉亞恩即劉蒼松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蒼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參萬陸仟玖佰零捌元,及其中壹萬
參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;及其
中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