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胡菁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胡菁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42,408元正未給付,其中42,40
8元為消費款;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44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408元 胡菁菁 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