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楊訓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訓立於民國109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22日止累計170,411元正未給付,其中169,867元為本
金;54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楊訓立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向債權
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2
年1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47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38,328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
175元為本金;15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楊訓立於民國110年06月2
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
至民國117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5.4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2日止累計226,573元正未給
付,其中222,556元為本金;4,01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42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867元 楊訓立 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175元 楊訓立 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4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2556元 楊訓立 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47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