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4160號
PCDV,112,司促,14160,2023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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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16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黃淵源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
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
約金壹仟貳佰元。
(二)柒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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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