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許嘉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,
及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
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許嘉宸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
,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8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
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
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
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
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
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
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,謹狀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