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4038號
PCDV,112,司促,14038,2023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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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
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
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
債 務 人 林倫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參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,暨按期計收肆佰元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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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