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834號
PCDV,112,司促,13834,2023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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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

債 務 人 吳玉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零貳拾陸元,及
其中捌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
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柒仟捌佰壹拾
伍元,及其中貳拾萬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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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