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799號
PCDV,112,司促,13799,2023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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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劉明元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
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(二)肆拾柒萬零壹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
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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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