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780號
PCDV,112,司促,13780,2023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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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黃經浧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經浧於民國111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4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17日止累計201,642元正未給付,其中195,229元為本
金;5,62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經浧於民國111年09月30日向
債權人借款9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
118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47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7日止累計908,127元正未給付,其中
878,295元為本金;29,03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經浧向債權人
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
計107,29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1,440元為消費款;4,659元
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37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5229元 黃經浧 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4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78295元 黃經浧 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4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1440元 黃經浧 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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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