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758號
PCDV,112,司促,13758,2023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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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758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陳美美即陳欣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柒萬捌仟貳佰柒
拾肆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九十八年九
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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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