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651號
PCDV,112,司促,13651,2023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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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6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胡景勝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胡景勝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49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
5月16日止累計749,799元正未給付,其中731,815元為本金
;17,98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365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1815元 胡景勝 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49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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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