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290號
PCDV,112,司促,13290,2023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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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29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
債 務 人 陳勳翰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(二)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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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