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林溢盛
債 務 人 蕭淑英
侯婷茹
一、債務人蕭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陸仟
貳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壹拾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、延滯第二個月當
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、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
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;債務人蕭淑英、侯婷茹應向債
權人連帶給付參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