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229號
PCDV,112,司促,13229,2023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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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雯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,及自
民國93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
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雯華於民國92年06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3月
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
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
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
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
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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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