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005號
PCDV,112,司促,13005,2023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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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5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務 人 黃鈺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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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