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991號
PCDV,112,司促,12991,2023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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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

債 務 人 徐莉淩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參仟柒佰陸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1號
利息、違約金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,899元 徐莉淩 自民國112年 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2 新臺幣 6,267元 徐莉淩 自民國112年 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3 新臺幣 11,250元 徐莉淩 自民國112年 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4 新臺幣 4,350元 徐莉淩 自民國112年 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按日息萬分之五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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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