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978號
PCDV,112,司促,12978,2023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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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
債 權 人 錢進榮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國棟蘇錫坤蘇恩德間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主張以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第67號等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成立之證明云云,洵屬其單方面之認知而無法律上依據,尚 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遑論其所依據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判決,均係對其主張所為不利之判斷,而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,難認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明,準 此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6 日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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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