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820號
PCDV,112,司促,12820,2023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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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黃宗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6
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
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,得就首次向本行申
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,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
訊、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
,另申辦介面均依「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
業基準」進行安全設計。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,
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,合先敘
明。(二)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
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
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52,455元整,其中已
到期本金49,881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49,881元與分期交易未
清償餘額0元),應自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
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,388元、違約金雜費計1,1
86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
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
、電腦帳單、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、債權移轉文件、照
會資料、主管機關函文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8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81元 黃宗智 自民國 112 年 04月 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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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