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812號
PCDV,112,司促,12812,2023051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

債 務 人 賴建至

債 務 人 賴素寬


一、債務人賴建至賴素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
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賴建至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德霖技術學院
修部及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賴素寬為連帶保
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,金額總計為
新臺幣(下同) 144,190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
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
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
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
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
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賴建至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104,124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賴素寬既為連帶保證人
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81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,124元 賴建至賴素寬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,124元 賴建至賴素寬 自民國112年 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