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811號
PCDV,112,司促,12811,2023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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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81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

債 務 人 廖家齊

廖振通

梁芬蘭


一、債務人梁芬蘭廖家齊廖振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肆拾伍萬零壹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廖家齊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、宏國德霖科技大
學邀同債務人廖振通梁芬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
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9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493,90
6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
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
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
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
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
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
詎債務人廖家齊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 450,018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
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廖振通梁芬蘭既為連帶保
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8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,018元 梁芬蘭廖家齊廖振通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450,018元 梁芬蘭廖家齊廖振通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450,018元 梁芬蘭廖家齊廖振通 自民國112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001 新臺幣450,018元 梁芬蘭廖家齊廖振通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,018元 梁芬蘭廖家齊廖振通 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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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