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613號
PCDV,112,司促,12613,2023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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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非訟代理人 周昱志
債 務 人 卓俊宇

債 務 人 卓忠輝

債 務 人 卓吳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卓俊宇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時,邀
同債務人卓忠輝、卓吳嬋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
貸款共4筆(其中編號1-4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9,069
元整,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
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二、詎債務人於111年12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
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1,763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
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,另債務人卓忠輝、卓吳嬋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
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、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、就
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、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
料1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6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763元 卓吳嬋真、卓忠輝卓俊宇 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.40%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1.525%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2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763元 卓吳嬋真、卓忠輝卓俊宇 自民國111年 12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 12月20日止 年息0.140% 自民國111年 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 03月15日止 年息0.1525% 自民國112年 0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 06月01日止 年息0.2525% 自民國112年 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05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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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