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536號
PCDV,112,司促,12536,2023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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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債 務 人 趙菊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貳仟伍佰貳拾玖
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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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