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非訟代理人 李建業
債 務 人 何富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壹
元,及其中參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七年
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