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285號
PCDV,112,司促,12285,2023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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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潘致和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潘致和於民國111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4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03日止累計79,826元正未給付,其中77,038元為本金
;2,154元為利息;6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潘致和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
權人借款1,4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
118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3日止累計1,434,134元正未給付,其
中1,384,535元為本金;49,59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2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038元 潘致和 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4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潘致和 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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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