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280號
PCDV,112,司促,12280,2023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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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林家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捌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家新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03日止累計410,982元正未給付,其中396,933元為本
金;13,9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2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6933元 林家新 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47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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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