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271號
PCDV,112,司促,12271,2023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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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2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林修羽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修羽於民國109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05月03日止累計568,910元正未給付,其中555,866元為本
金;13,04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修羽於民國109年08月05日向
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
116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47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3日止累計173,439元正未給付,其中
168,730元為本金;4,61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2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5866元 林修羽 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8730元 林修羽 自民國112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47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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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