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2058號
PCDV,112,司促,12058,2023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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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


債 務 人 黃振洲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相對人黃振洲於民國101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2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36
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計算。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1
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4月18日止未受償循環
利息218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
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
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依
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
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
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,俾保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0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811元 黃振洲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2 45484元 黃振洲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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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