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
債 權 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
債 務 人 光合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守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陸仟玖佰柒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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