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977號
PCDV,112,司促,11977,202305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
債 權 人 張彧睿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永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永錡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 因未履行租賃契約,造成債權人訂製設備損失,嗣經雙方以 新臺幣(下同)6萬元達成和解,故請求債務人應依和解協 議書給付6萬元等語。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、 和解協議書所載,契約當事人應分別為第三人「今集詮股份 有限公司」及第三人「王創有限公司」,並非本件債權人及 債務人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釋明本件以張彧睿個人名義向黃永錡個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,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,債權人已於112年5月12日收受 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王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