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870號
PCDV,112,司促,11870,2023050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


債 務 人 高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