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813號
PCDV,112,司促,11813,2023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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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3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

債 務 人 林俊銘

輔 助 人 陳添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玖仟陸佰參拾柒元,及其中陸仟零肆元自
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壹萬肆仟零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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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