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798號
PCDV,112,司促,11798,2023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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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

債 務 人 楊家宏(原名:楊德昌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壹萬伍仟伍佰零貳元,及其中壹萬零陸佰
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陸仟參佰零參元,及其中捌佰零參元部分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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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