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751號
PCDV,112,司促,11751,2023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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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75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

債 務 人 邱琇暖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2.52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
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
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
後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務人賴宥甯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
111年4月8日遷出國外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
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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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