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749號
PCDV,112,司促,11749,2023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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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74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


債 務 人 蕭卉穎即蕭采欣



蕭清發

郭家莉郭美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玖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蕭采欣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蕭清
發、郭美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
1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92,248元,約定應於借款
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
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
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
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蕭采欣
111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93,090
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
務人蕭清發郭美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
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
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17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090元 蕭卉穎即蕭采欣蕭清發郭家莉郭美英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.4% 001 新臺幣93090元 蕭卉穎即蕭采欣蕭清發郭家莉郭美英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1.525% 001 新臺幣93090元 蕭卉穎即蕭采欣蕭清發郭家莉郭美英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23日止 年息1.65% 001 新臺幣93090元 蕭卉穎即蕭采欣蕭清發郭家莉郭美英 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5%
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090元 蕭卉穎即蕭采欣蕭清發郭家莉郭美英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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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