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676號
PCDV,112,司促,11676,2023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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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

債 務 人 許秀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,及其中貳萬肆仟
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
,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伍仟肆佰零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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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