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1631號
PCDV,112,司促,11631,202305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良進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良進於民國93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國97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
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
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