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金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伍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金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2年04月06日止累計21,805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46
1元為消費款;1,144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13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61元 郭金富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