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非訟代理人 白翊汎
債 務 人 林奕勳
債 務 人 王松琦即王淑芬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王松瑋即王淑芬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王松琦、王松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淑芬之遺產範圍
內與債務人林奕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
玖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奕勳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王淑芳
(已辭世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7
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353,689 元,約定應於借款
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
日起開始分 84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
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
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
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查案外人王淑芳已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辭世,債務人
王松琦、王松瑋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
承,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,於繼承
案外人王淑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。
(三)詎債務人林奕勳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38,095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王松琦、王松瑋既為被
繼承人王淑芳(已辭世)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資料表、家事事件公告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03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8,095元 王松琦即王淑芳之繼承人、王松瑋即王淑芳之繼承人、林奕勳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8,095元 王松琦即王淑芳之繼承人、王松瑋即王淑芳之繼承人、林奕勳 自民國111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