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0040號
PCDV,112,司促,10040,2023050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非訟代理人 紀博仁
債 務 人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蕭王金蘭


債 務 人 蕭瑋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佰參拾陸萬捌
仟陸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
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五三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
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五計算之
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六五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